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國內主辦各類型活動之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縱使事前縝密規劃各項活動細節,惟難免可能面臨因參加活動人員之財物或身體遭受意外事故而受有損害,致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建議主辦單位可事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獲得較為周延保障。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承保被保險人(主辦單位)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之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或其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例如,百貨公司因地板濕滑未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客人滑倒受傷、舉辦放煙火活動時火花不慎灼傷民眾、天花板掉落砸傷客人或機械遊樂設施因機械故障導致遊客受傷等意外事故等。
至於上開營業處所實務可分為兩類:
(一)封閉式處所:一般企業經營者均有固定的營業處所,因此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所有或管理的空間,即屬於該保險所約定之營業處所範圍,民眾在該營業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傷害,便符合該保險之承保範圍;反之,若是民眾在營業處所外所致傷害,自不在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二)開放式處所:一般適用於演唱會、路跑、運動會、園遊會、集會及選舉造勢等戶外活動居多。由於處所範圍不似封閉處所明確,因此為免爭議,實務上保險公司僅對於被保險人(主辦單位)約定之區域範圍負責,倘若保單未明確界定或未加註活動範圍,第三人於活動區域周遭發生意外事故,而該事故與該活動有直接關聯,則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責任。例如施放煙火不慎掉落區域外而灼傷路人,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則保險公司仍應負承保責任。
金管會另表示因各類型活動其性質及舉辦方式有別,建議被保險人(主辦單位)可配合活動之需求,評估加保各類附加條款,以延伸擴大活動期間之承保範圍,俾獲得周延保障。
例如,擬將現場之工作人員(含被保險人之受僱人)納入保障範圍,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舉辦期間責任附加條款」,如活動期間有提供接駁車運送參加民眾之服務,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接駁運送責任附加條款」,另如活動現場有供應食物,則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物中毒附加條款」,以獲得更完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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