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女騎士闖紅燈之資料照片,非當事人
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騎機車的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王姓司機說,是對方闖紅燈,他又被前方廂型車擋住視線,來不及防備。
但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他2個月徒刑。
二審法官則依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改判貨車司機無罪。
【本站觀點】
台灣現在越來越強調路權的概念,已經不再以死者為大去判斷責任。
闖紅燈肇事原本就應該負擔100%肇事責任,除非能證明對方超速或有其他未注意之情事。
以本案例來看,騎機車的吳女不僅無法向小貨車司機請求賠償,吳女家屬甚至還必須賠償小貨車損失。
此外,汽機車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簡單來說就是不管誰對誰錯,都可以申請強制險補償,本案騎機車的吳女家屬仍可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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