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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5日

機車保險,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簡介

機車保險,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簡介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機車所有人應依法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未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未再續保者,將處以新台幣1,500元至3,000元之罰緩,未投保而肇事者處6,000~30,000元之罰鍰。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駛駕人傷害附加條款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發生非涉及二車以上之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死亡、殘廢、體傷、顏面傷殘、重大燒燙傷時之保障。

例如:駕駛人騎機車撞到路樹、電線桿或滑倒...等,僅涉及一部機車的單一交通事故。


機車保險附加交通事故傷害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駕乘汽車或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被車輛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殘廢、死亡或需住院醫療之保障。

※可選擇只投保殘廢、死亡給付或加保住院醫療保障(二擇一)

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之責任。


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之責任。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每一事故最高5、10萬元)


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

被保險機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整車失竊,依約定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整車失竊指逾30日未尋獲者,或引擎及車身骨架未同時尋獲者。

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整車失竊)交通費用附加條款

被保險機車失竊後向警察機關報案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至機車被尋回日止,每日定額給付交通費用補償,最高以30日為限。


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被保險機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始付賠償之責,賠償金額最高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對造車輛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者亦負賠償之責。

機車火災事故車體損失保險

因火災、第三人惡意縱火所致之毀損滅失,給付因上述事故所致之救護費用、拖車費用及修復費用。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機車借朋友(非列名被保險人)使用時,若發生事故致車體損失,保險公司會賠付後向此人追償。加保本險,將可避免保險公司向朋友追償理賠金的窘境。

※倘被保險機車因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機車經銷商或機車運輸業等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之責任 。(駕駛除外)


資料來源:富x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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