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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1日

旅遊平安保險-不便險詳細介紹


不便險詳細介紹 - 旅平險系列〈3〉
不便險包含多個項目,然而各項均有相關規則且各家保險公司條件不一,下述僅就本站處理經驗提供大家參考,不代表所有旅平險都應比照辦理

【旅程取消保險、旅程縮短保險、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旅程延誤保險、行李損失保險、行李延誤費用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班機延誤失接班機改降保險、現金竊盜損失保險、信用卡用損失保險】被保險人依前項各承保項目請求理賠時,對於每一承保項目於保險期間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所有險種共同不保事項
因為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不賠:
一、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行為、故意行為
二、 被政府機關徵用、沒收、扣押或銷毀。
三、 精神疾病、神經系統疾病或嗜睡症所致。
四、 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五、 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所致者。
六、 從事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汽車、機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旅程取消保險 理賠上限120,000元
理賠因下列事故導致必須取消預定之旅程,對於無法取回之相關費用(旅行團團費、住宿費用)以及依法應負擔之其他費用所致之損失。
事故條件:
一、在保險期間開始前30日內,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死亡、被保險人遭受重大傷病或其親屬遭受重大傷病且醫院已發出病危通知。
二、在保險期間開始前30日內,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或接受強制檢疫。
三、在保險期間開始前7日內,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傳染病、暴動或民眾騷擾。*前開所稱「傳染病」係指國際衛生組織所指定之傳染病。
四、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在保險期間開始日前7日內,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25 萬元者。

旅程縮短保險 理賠上限120,000元
理賠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結束旅程而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所需額外支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或是因而無法取回之已預付相關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用或旅行團費)。
一、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死亡、遭受重大傷病或被人劫持。
二、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親屬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且醫院已發出病危通知。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無法預料之傳染病、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理賠金額計算: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應先扣除可自業者退款部分後,依下列規定擇一賠付
一、因旅程縮短必須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所需合理額外支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出費用計算。

二、被保險人參加旅行社辦理之旅行團進行海外旅行時,因旅程縮短而無法取回之已預付旅行團費,以被保險人旅程縮短之天數對預定旅程之天數比例計算(非參加旅行社辦理之旅行團進行海外旅行時,因旅程縮短而無法取回之已預付交通及住宿費用,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損失計算)

旅程延誤保險 理賠上限9,000元
理賠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預定出發時間延誤6小時以上者。

前項所稱延誤,不包括自中華民國出發,在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已確定之班機延誤

對於被保險人之延誤,每延遲6小時本公司給付新台幣1,500元

旅程延誤期間之計算,自公共交通工具預定出發之時起,至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發之時止。

行李損失保險 理賠上限80,000元
理賠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穿著或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攜帶之衣物或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滅失或遺失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

第三十三條 損失之計算(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以修復或清洗回復者,本公司對該修理或清洗費用,負理賠之責。
二、修復或清洗回復之費用超過該物品之價值者,該物品視同滅失處理。
三、標的物之損失以承保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四、任何一套或一組之物品遇有部份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份對該物品使用上之重要性與價值之比例,合理估算損失金額。
五、對於每件物品之損失,本公司所負之責任最高以新台幣8,000元為限,且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之理賠金額以80,000為限。

第三十四條 特別不保事項(物品)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不賠: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交通工具、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
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六、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七、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
八、玻璃、磁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九、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時之處理
發生竊盜、強盜與搶奪、不明原因之遺失等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在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發生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等事故時,被保險人需於3天內通知旅館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索取事故及損失證明

對於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本承保項目與「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項目之理賠。

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行託運之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後十小時內仍未領得時,定額給付保險金4,500元。

對於下列事故與物品,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
二、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理賠上限50,000元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竊盜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自有者為限

第四十五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物品或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或生財器具。
二、製造完成之成品或供製造或裝配之原料及半製品。
三、各種動物或植物。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借宿人、訪客或寄住人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七、皮草衣飾。
八、金銀珠寶、古玩、藝術品。
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爆炸物。
十三、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十四、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十五、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十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第四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提出損失清單,並儘可能採取必要步驟,協助偵查尋求竊盜犯,及追回保險標的物。
二、應於知悉保險標的物遭竊盜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七日內提供理賠申請書及損失清單。
第四十七條 套組物品之理賠
任何一套或一組保險標的物遇有部分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分對於標的物在使用上之重要性與價值之比例,合理估計損失金額,被保險人不得以該損失視為全損要求理賠。

第四十八條 損失之計算
本公司計算被保險人之損失,以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計算標準。前項所稱「實際現金價值」係指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班機延誤失接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乘坐定期航班,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轉接班機失接,於到達轉運站後6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轉接者,給付保險金2,000元。

前項所稱之延誤,不包括發生於中華民國國內之航班

班機改降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乘坐定期航班,起飛後因受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影響,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機場者(不包括改降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機場),給付保險金2,000元。

現金竊盜損失保險 理賠上限3,000元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其隨身攜帶或置存於旅館房間內之現金因遭遇竊盜、強盜與搶奪等事故而致損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現金係指現行通用之紙幣、硬幣、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

第五十七條 特別不保事項
一、因被保險人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因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三、因旅館房間未予鎖妥時所發生之損失。
四、如係支票、匯票或旅行支票之損失,被保險人未依相關法令或與票據付款人間之約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第五十八條 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發生本承保項目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信用卡盜用損失保險 理賠上限50,000元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其所持有之信用卡遺失或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而向該信用卡之發行機構掛失或止付前二十四個小時內,因未經授權而遭盜刷之損失,包括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第六十一條 特別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未依信用卡發行機構之約定,通知發行機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二、第三人之冒用為被保險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三、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四、遺失、遭受竊盜、強盜與搶奪之信用卡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與被保險人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者、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五、信用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第六十二條 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發生本承保項目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列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立即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但自行遺失者不在此限。

備註:名詞定義
「公共交通工具」係指有營業執照,可對外運送付費乘客之公共汽車、計程車、船舶、火車、電車、大眾捷運系統,固定班次而往返於商用機場之飛機、直升機(包括其所提供之機場接駁汽車)及其他有固定班次之交通工具。
「重大傷病」係指因傷害或疾病,經醫院診斷須立即住院治療,證明若繼續旅行將危及生命者。不包括「既有疾病」(指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三個月內曾接受醫生診療的疾病),或懷孕、生育及流產所引起者。
「同行夥伴」係指全程陪伴被保險人參加同一旅程之親屬。
「海外旅行期間」係指於本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期間時日內,被保險人實際進行海外之旅行之期間。實際進行海外旅行期間之起點,係指被保險人離開中華民國海關出境櫃台之時。實際進行旅行期間之終點,係指下列較先屆至者之時日:(1)被保險人抵達中華民國海關入境櫃台之時。(2)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之時。
「定期航班」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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