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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定期型主約與終身型主約的不同之處,談保證續保。


▲使用定期型險種當主約附加定期醫療險附約,定期型主約到期後附約便不能延續使用,必須重簽一分新契約,然而在過去發生的疾病對於新契約來說,都是屬於「投保前就有的疾病」,因此不能理賠;且以本案例來說,在30歲~50歲之間發生這麼多疾病,在50歲想重新投保時,保險公司可能也會婉拒承保(不接受投保的意思)。


 ▲使用終身型險種當主約,且無投保中斷的狀況(例如中間沒繳保險費),則醫療險附約可持續沿用至投保年齡上限,過去在30~50歲間發生的疾病,若再次就診也能申請相關給付,保障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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