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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勞工獲賠償性醫療補助 免稅


企業給付非屬勞基法應付醫療費用,即屬補助性質,受領員工需報繳所得稅;但有具賠償性質的醫療補助給付,依法受領員工可以享有免稅。
員工遭遇職災,企業提供醫療補助,徵免稅待遇大不同。財政部指出,企業給付非屬勞基法應付醫療費用,即屬補助性質,受領員工需報繳所得稅;但有具賠償性質的醫療補助給付,依法受領員工可以享有免稅

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領取公司給付的醫療補助,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時,雇主給付的醫療補助即有賠償性質,有填補其因職災無法工作的經濟損害之意,員工領取這類依法給付的醫療補助,可以免納所得稅。免稅所得的範圍包括: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至於職業病的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的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不過,並非公司給付因職災所受損失的補助費用,均可免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若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由公司提供的營養費等補助金,因非依法需給付項目,具有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新聞部份轉貼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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