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簡姓男子2013年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北新路與檳榔路口,遭陳姓計程車司機開車撞倒,導致左腿粉碎性骨折,簡男指控陳姓運將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求償115萬元,但台北地院認定簡男闖紅燈是肇事主因,今判陳姓運將無過失免賠。
判決指出,陳姓運將左轉時,撞及簡男機車左側,簡男左腿脛骨粉碎性骨折,因開刀住院11日,簡男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並求償看護費38萬餘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醫療與復健等費用27萬餘元,合許共115萬餘元;陳姓運將強調,自己當時車速16公里,是簡男闖紅燈肇事,全程有行車記錄器為證。
鑑定報告認定,簡男闖紅燈是肇事主因,陳姓運將無肇事責任,但刑事法官一審不採信,認定陳姓運將沒禮讓直行車,判他2個月,經陳姓運將上訴後,高院採信鑑定報告,改判他無罪確定,民事部分,法官依據鑑定報告及陳姓運將行車記錄器畫面,認定簡男是因闖紅燈而被撞,陳姓運將完全無過失,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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