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認真工作 快樂生活

2017年9月19日

[心得] 車禍後一直跑法院很累,我要求償精神慰撫金?


在站長看過的車禍案件中,如果只是小擦撞,全權交給保險公司就可以處理到好,非常方便省事,對於車禍雙方都有好處。

但若遇到某一方獅子大開口要求較高的賠償金,經調解後雙方仍無共識的話,最後就只能上法院解決了。

一旦當你想要告上法院時,就要看你的能力是不是真材實料了,法院不像保險公司那麼好說話,法院一切都是看證據、看法規處理,如果你只是三腳貓功夫馬上就會被法院看破手腳,本文這個案例就是「原告為了處理這件車禍,要常常跑法院,心理很不舒服,所以要求償精神慰撫金12萬

結論當然是被法院駁回啦,被告不用支付任何一毛精神慰撫金。如果您不懂被法院駁回的原因,那就來看看我幫各位節錄的重點吧:

[裁判字號 105年度北簡字第9188號] *以下為節錄資訊,原文請查看判決書。

原告郭再旺:被告曾紫婷於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與寶橋路口時,因錯行中間車道直接右轉寶橋路之過失,致擦撞正在右轉繞行前方違停車輛之由原告所有營業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造成該車損壞。

原告已依給付修復費用20,006元(其中工資為7,800元、零件費用為5,206元)、4天營業損失14,000元(原告為臺灣大車隊隊員每日營收3,500元以上)、因系爭車禍被提告不舒服,被告曾紫婷違規,其保險公司即被告富x產險還對原告求償,原告常跑法院,因而請求精神慰撫金126,529元,總計160,535元。

被告曾紫婷、富x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26,529元之理由為原告為解決私人間紛爭,需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之不得不然之處理方式,原告並未受有任何人格暨身份法益之侵害,被告否認原告有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權利。

法院: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常至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因而不舒服,請求被告2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26,529元云云,惟原告為解決糾紛,進行訴訟程序行為此乃其為保障其自身權利所為之選擇,縱因此而支出一定之勞費,亦難認與被告曾紫婷之侵權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又被告富x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被告曾紫婷對原告起訴請求(105年店司簡調160號),尚難認為對原告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尚難准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最新文章

儲蓄險

最新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