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
陳姓員工受僱於漁業公司為船員,出海時不幸落水死亡;漁業公司辯稱:公司已為陳姓員工投保「漁民團體平安保險」,陳姓員工家屬已獲理賠六十萬元,已夠賠償其家屬損害,其家屬不得再請求。
法院判決
漁業公司在陳姓員工投保之「漁民團體平安保險」,團保屬員工福利之一,無法抵充雇主責任,雇主仍要額外再賠償59萬元。
【案例解析】
本案可透過雇主意外責任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來轉嫁風險。
台灣團保相當常見,站在員工角度來看是相當非常好的福利;但是站在雇主角度來看,團保無法抵充雇主責任,萬一有事情雇主還是必須自掏腰包來賠付,但經營事業怎可容許有這樣的風險存在?
陳姓員工受僱於漁業公司為船員,出海時不幸落水死亡;漁業公司辯稱:公司已為陳姓員工投保「漁民團體平安保險」,陳姓員工家屬已獲理賠六十萬元,已夠賠償其家屬損害,其家屬不得再請求。
法院判決
漁業公司在陳姓員工投保之「漁民團體平安保險」,團保屬員工福利之一,無法抵充雇主責任,雇主仍要額外再賠償59萬元。
【案例解析】
本案可透過雇主意外責任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來轉嫁風險。
台灣團保相當常見,站在員工角度來看是相當非常好的福利;但是站在雇主角度來看,團保無法抵充雇主責任,萬一有事情雇主還是必須自掏腰包來賠付,但經營事業怎可容許有這樣的風險存在?
化工廠爆炸,廠長死亡、員工命危;工廠老闆除了面臨工廠損失,還須負擔員工傷亡之賠償責任,對其家屬負責,損失上千萬;但其實這兩者都可以透過保險來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