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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

車禍之修車費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打折計算?

車禍,折舊,修車費
全國轎、貨車車主注意!一旦愛車被撞訴訟求償,法院為避免車主「舊毀賠新」不當得利,修車零件費用會依財政部課稅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打折,如車體殘值剩7折,零件費通常約賠7折。但按此表規範,車齡5年以上車體殘值只1成!

關於這項令車主氣結的理賠計算,資深法官說,起因官方或車界並無各式零件逐月逐年的「折舊殘值」資料,因每輛車細部零件動輒10萬件,又分原廠、副廠、二手貨,耗用年限不一,損耗情形也與車主用車習慣等牽連,且新車不斷推出。法院欠缺憑據下,看上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但不符實際的是,據此,轎、貨車耐用年數居然只有5年,之後殘值僅剩1成

前年11月,男子劉姓駕駛車齡16年的貨車遭追撞,劉男無過失,求償換修零件6萬餘元、工資4萬餘元;今年9月二審判決,劉男的車逾5年耐用年數,但按規定折舊後殘值不得低於10分之1,因此以10分之1計算,所以,劉男修車所換零件支出也須比照折舊情形,打1折、判賠6千餘元,但工資不必打折,共判賠5萬餘元。 
「註:文末有本站針對此個案的詳細分析」
劉男受訪不滿表示:「我修車、請律師已花了17萬元,這樣的判賠計算簡直是懲罰我被撞!」

但類似的案例,每天在全國各法院上演。去年3月,中市男子劉政皇車齡11年的Smart被撞,估價換修零件要20萬餘元、工資3萬餘元,法院判零件費僅能請求2萬餘元,工資不折舊,共判5萬餘元。 

台中市汽車公會理事長林進興表示,以2000c.c.國產車為例,在正常使用下開20年沒問題,5年中古車折舊後殘值應有6、7成,無法認同法院現行標準。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目前沒有更適合的計算標準,司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擬定各種車款、各項零件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標準。 

律師張欽昌表示,拿課稅用的標準來計算折舊賠償金額,確實不合適,且車子耐用年限5年也太短,但實務上沒有更好的方法。

消基會律師陳智義則表示,雖然各界可能普遍會認為不合理,但這是不得已的公平原則,除非能尋求汽車材料商建立一套更公平的計算和鑑定準則。

愛車被撞怎麼辦
★減少損失:協商、買保險
.投保車體險,針對「車碰車」的車輛損害,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額出險理賠
.車禍雙方協調各自退讓,由肇事車主賠償副廠新零件或二手零件的費用來私下和解,避免訴訟困擾
.透過各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機制來拉近賠償金額差距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中區國稅局指出,「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由財政部擬定、行政院頒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在1998年。當中將固定資產種類分為3大類、25項、157細目,供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做為固定資產分年攤提折舊的標準,其中非運輸業使用的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

另《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折舊攤提計算有定率遞減法、平均法、年數合計法等等。當企業採行「定率遞減法」則須依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折舊,例如汽車每年的折舊率為千分之369;但最後折舊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的10分之9

【本站觀點】
上述案例中所提到之劉男受訪不滿表示「我修車、請律師已花了17萬元,這樣的判賠計算簡直是懲罰我被撞!」完全是錯誤的說法!法律並不會懲罰你被撞,而是懲罰你不懂法律,也懲罰你找到錯的人處理!原因詳述如下:

先看肇事責任,本案劉男無過失,因此對方需負擔100%肇事責任;再來看殘值,該車超過5年耐用年限,殘值剩下一成,修車6萬法院判賠6000完全可以預知;修車工資部分不算折舊,4萬就實賠;總共就賠46000,完全就是在提告之前就可以確定的結果了,那為何還請律師? 律師費一審就超過這5萬,不就等於你拿法院判賠的錢去付律師費嗎? 結果修車費還是要自己額外出錢!

造成此結果原因1:不懂法律
到法院上一定是要算折舊的,修車費想拿全額就不要打民事訴訟;有一句話說「法律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相對的也是在懲罰不懂法律的人!

造成此結果原因2:找錯的人處理
本案找律師處理,該律師收了錢,也協助打完官司,看似沒有不妥,但是律師費大於對方判賠的金額阿!花錢找律師完全不划算吧,而且這件也只屬於簡單的民事訴訟而已,網路上查查資料自己寫告訴狀並不難的。



新聞部分資訊節錄自:蘋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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