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悲歌!62歲派遣工楊錦楠,去年底在工地發生職災意外,右手臂整個被捲進輸送帶,雖幸運接回卻喪失功能,無法繼續工作;更慘的是,雇主沒幫他投勞保,無法申請職災給付,派遣公司、要派公司(用人單位)事後卸責的態度,也讓家屬很不能接受。
回想起整件事,他說去年12月22日被派到工地整理廢棄物,當天下著雨穿雨衣上工,沒想到,雨衣疑似被機器勾住,右手臂被捲進輸送帶,緊急由同事送醫。
楊錦楠的家人事後發現,楊上班1年多,派遣公司竟在意外發生隔天,才幫他投勞保,導致無法請領職災給付,只能申請補助或津貼,錢相對來說少很多。
更讓家屬傷神的是,住院期間適逢農曆年,看護費用加倍,派遣公司嫌貴不付,家人只好自掏腰包。家屬也提到,在協商過程中,派遣公司一度推託,內部曾進行組織改造,應由前一家公司代為投保;要派公司認為,法律上派遣公司才是雇主,要負較多責任,雙方沒共識、協調破裂。
負責協商的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初步了解,此案應屬職災,會進行勞動檢查,釐清責任歸屬。
【本站觀點】
涉及本案的單位分別為:人力派遣公司、要派公司(用人單位)、派遣工楊錦楠
本事故發生地點在要派公司(用人單位)的工地上,要派公司基本上逃不了責任,因此必須負擔楊性派遣工的各項損失,所謂各項損失詳述如下: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民法條來歸類,依實務經驗判斷,本案衍生之求償項目如下: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受損害
身體受傷
精神損失
所失利益
受傷無法工作
勞動力減損
而依各項又細分求償項目如下:
身體受傷〈就診醫療費、相關醫療單據費用、就診交通費、看護費、住院每日膳食費〉
精神損失〈精神損害賠償〉
受傷無法工作〈受傷未康復前無法工作薪資減損〉
勞動力減損〈殘廢情形影響日後工作能力減損〉
精神損失
所失利益
受傷無法工作
勞動力減損
而依各項又細分求償項目如下:
身體受傷〈就診醫療費、相關醫療單據費用、就診交通費、看護費、住院每日膳食費〉
精神損失〈精神損害賠償〉
受傷無法工作〈受傷未康復前無法工作薪資減損〉
勞動力減損〈殘廢情形影響日後工作能力減損〉
上述這些費用部分均應由要派公司(用人單位)負擔。
而但派遣工勞保的要保單位屬人力派遣公司,因此本案人力派遣公司必須勞保應有的相關給付,含職業災害補償金。且人力派遣公司額外須面對這一年來未替楊姓勞工按實投保勞保之兩倍罰鍰....對了,不知道勞保局會不會順便把該人力公司的每位派遣工都check過一次,未照實投保的、高薪低報的全部追朔並予以處罰,我想金額應該相當可觀。
最後談到楊姓派遣工部分,若經勞工局查證本案楊姓派遣工作業流程一切按照工作守則,無任何疏失或不法情事,那所有醫療費用都是如同上方所述向該負擔者求償即可;但若楊姓派遣工若有疏失而須自行負擔部分責任時,就該部分比例的醫療費用就需要楊姓派遣工自行負擔。
當然,身命財產是自己的,受傷、殘廢了會持續照顧你的還是你的家人,千萬不要認為雇主會照顧你的下半輩子,所以請替自己規劃合適的保單〈我們會指派專人協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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