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女子向《蘋果》投訴,前年2月投保xxxx醫療險,前年5月就診發現乳癌第4期,她要求理賠部分醫療費7889元,但因保險公司認為她曾跟醫師提及「發現乳房有腫瘤多年」等語,屬帶病投保拒賠,范女提告後,高雄地院也採信保險公司說法,判范女敗訴,還要范女付訴訟及鑑定費1萬2000元。
范女(44歲)指稱,2014年2月投保xxxx終身壽險並附加醫療險,年保費約8000元,同年5月得知左邊乳房的腫塊是乳癌第4期,隨即申請醫療費理賠,但保險公司卻指其病歷上,醫師有寫「她發現左胸有腫瘤多年,最近腫瘤變大」,認定范女未誠實告知病情拒賠。
法官認為,范女就診時腫瘤已7公分,依鑑定該腫瘤病程約1至2年,考量范女確診前3個月才投保,且病歷上確有寫病人自述有腫塊多年,認定范女在要約書告知事項「是否有良性腫瘤」欄勾「否」,違反告知義務,判她敗訴。
【本站觀點】
女性乳房纖維囊腫/良性腫瘤的案例並不少見,民眾平時即可做乳房自我檢查來檢查是否有異狀,發現有狀況時應及早就醫治療。
在保險的部分,在身體健康時就應規劃投保;然而台灣人風險概念較不足,認為身體健康時不需要買保險,卻在身體出現異狀時才急急忙忙投保,也因此造成了許多理賠糾紛,如本案是最佳的例子,若這位婦人在年輕健康時投保就不會有這樣的爭議了。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