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僱主!一名保全員去年被公司派到一棟大樓負責車道交管,大樓業主要求他清洗水池,不料他被細菌感染引發壞死性筋膜炎,一度病危,最後雖截肢右腿保命,卻又在急救過程腦中風,無法說話和活動;心寒的是,勞保局已認定他是在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治療期間僱主須給全額薪資,但事發至今近6個月,保全公司竟只發半個月薪資1萬多元,還表示公司沒責任。
陳鴻池的長子陳仁傑表示,爸爸有取得重大傷病卡,醫療費有健保照顧,但後續復健漫長,護理之家每月費用高達3萬元,全家每月收入只有7萬元,壓力不小。
對此,居之友保全許姓總經理表示,壞死性筋膜炎理應兩天左右就發病,陳鴻池隔15天才發病,且現場備有雨鞋,陳也沒穿;他還指陳鴻池工作的內容只有維持車道交管,是大樓業主指使打掃水池,居之友沒責任,不解勞保局的職業災害認定,已安排勞工局調解。采固遠見大樓周姓主任僅說,會盡力協助傷者。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既然勞保局已認定屬職業傷病事故,保全公司是僱主,就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勞工醫療期間全額支付薪資,否則可罰2萬元至30萬元,若勞工經醫師評估傷病重大已無法重回工作崗位,僱主須給付40個月薪資,但可抵扣職災期間已給付部分。至於看護費、護理之家費用不在《勞基法》規定範圍內,可依《民法》向僱主求償。
勞工局強調,本案保全公司說保全員沒穿雨鞋就下水,這是僱主管理疏失,無法撇清責任。律師江皇樺指出,保全公司與保全員是僱傭關係,若公司認為是大樓業主指揮不當造成此事,可依損失另向業主求償,不能把三方關係混為一談。
【本站觀點】
本案保全員遭受職業災害,誰應該要對本案負責?
先談保全公司部分,本案並非在保全公司內發生,打掃水池也非保全公司所指派職務,因此保全公司理應不用負責;唯須注意保全員是與保全公司洽訂契約,領的是保全公司的薪水,且保全員的勞保要保單位是保全公司,因此保全公司必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金,相關給付內容依勞保職災規定。
再來談商辦大樓的部分,本案事故始末皆在該保全員派任至采固遠見商辦大樓時所發生,細菌感染也是因執行大樓業主指派職務所致,因此除勞保相關給付由保全公司負責之外,陳姓保全員其他所損皆應由采固遠見商辦大樓負擔;參照派遣公司員工在要派公司受傷情況〈派遣員工摔癱,要派公司判賠1612萬〉
最後是陳姓保全員部分,新聞中有提及現場備有雨鞋,但陳男未穿著就直接下水工作,應自己負擔部分責任;參照〈員工爬電桿架線摔癱,公司判賠1460萬〉員工發生事故時,未使用公司發給他的新安全繩帶,而是用應繳回卻未繳回的舊安全繩帶,自己要負1成過失責任。
該如何轉嫁這些自己無法承擔的風險?
保全公司應替員工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補償險來轉嫁這類型的風險;當員工遭受職業災害,按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只會理賠一部分金額(一年內70%,第二年50%),剩餘的金額皆由雇主自行負責;此外且若有高薪低報的情事,雇主仍須補足未投保足額之理賠金,上述兩者狀況皆能透過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中的職業災害補償附加條款來處理。
商業大樓應於公共意外險中附加僱主責任附加條款或擴大第三人定義附加條款來轉嫁這類風險,如此也能大方承認錯誤/疏忽交由保險公司負擔理賠金,不用互踢皮球不負責,對員工是有極大的保障的;唯本案保全員幾乎達癱瘓程度,後續看護費用支出皆屬雇主責任,理賠金恐破千萬,若投保額度過低不夠理賠時,雇主仍要自己掏錢賠償。〈職業災害其他案例分析〉
員工部分平時應替自己規劃殘廢照護險,符合條款殘廢條件時可領取100萬~500萬保險金,且每月可持續領取理賠金1~10萬來支應長期的照護費用,給自己保障也免除家人經濟負擔;目前終身型長期照護險多半有還本設計,也就是不論領取多少理賠金,在被保險人身故後會將所有繳出去的保費全額退還並額外多給6%,趁年輕時投保對自己更有利;長期照護相關議題是目前政府和民間同時在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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