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婦人前年開車太過逼近同向一輛機車,疑似把騎士嚇到擦撞另一輛機車倒地,傷重不治,婦人逕自開車離去,一審被依肇事致死逃逸罪判刑1年4月,婦人上訴後與死者家屬和解,高院仍判1年4月,但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2014年葉婦駕車沿著台北市羅斯福路行駛時,疑似因加速而與右方由李男騎乘的機車靠近併行前行,李男見狀一時緊張,車身左右搖晃,導致重心不穩倒地,頭部受傷。葉婦聽見後方碰撞聲響後,並未停留查看,釐清肇事責任,逕自駕車離去。李男送醫後重傷不治。
高院審理時,葉婦辯稱,當日沒有與死者的機車發生碰撞,對於被害人的死亡沒有肇事因素,主觀認知與整起車禍無關,所以沒有肇逃。
法院根據監視器畫面與證人說詞,認為雖無法確認葉婦是否超速,但車速很快,且緊靠李男車身左側,又葉婦的逼近行為確實是本件交通事故的發端,是引發李男死亡的連貫交通活動之一環,縱然沒直接擦撞,仍與整起事故有因果關係,一審重判葉婦1年4月,由於葉婦賠償李家和解獲原諒,高院維持一審刑度,但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本站觀點】
「是否發生擦撞」並非是用來判斷責任的絕對因素;整個車禍的肇事責任判斷需綜觀全部事證才能清楚分析。
以本案為例,雖汽車未實際擦撞機車,但汽車的突然逼近導致機車閃躲不及,是整件事情的主因,因此汽車必定需負擔整件事情的責任,並負擔刑事與民事賠償。
至於這樣的狀況,汽車的第三人責任險是否可理賠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一定可以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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