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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

[教學] 車禍受傷住院期間的膳食費,可以申請理賠嗎?


車禍事件可以,非車禍事件不行;更準確的說,適用強制險理賠的案件才可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節錄):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節錄):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 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 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

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由上述資料可見,因車禍受傷而住院,於住院期間所產生之膳食費是可以申請強制險補償的。

那如果非車禍事故呢? 可以向加害者請求膳食費嗎?

我們直接以某一實際判決案例來看:原告非車禍受傷,故與強制險無涉,針對膳食費的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如下: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之需要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93 條第1 項明定。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並無此需要 ,因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查飲食為日常生活所需,且依原告於103 年4 月16日至103 年5 月9 日在臺北榮總住院 23日支付膳食費4,930 元,平均每日費用約214 元;於103 年6 月4 日至103 年 6 月30日在臺北容總住院26日支付膳食費5,615 元,平均每日費用約216 元(其他省略),則上開住院膳食費用,核與日常飲食花費相當,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上開飲食支出係因治療必須而由醫院調製控制供給之伙食,是原告此部分請求 ,難認屬醫療費用,不能准許

由上述資料可見,人平常就要吃飯,吃飯這件事並非事故所造成,所以不應由對方來賠償;治療用藥則相反,人平常好好的不用吃藥,但事故後因治療需服藥,所以藥物是可以向對方求償,且對方要賠付的。

那為什麼一般事故不行請求膳食費,而車禍事件就可以,不會互相矛盾嗎?

親愛的小夥伴們如果你有想到這個問題,那代表你有自我思考的能力,非常棒。站長在這邊簡單說明,那是因為強制險該理賠什麼項目是法律所規定,車禍案件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範疇,而非車禍的一般案件是以民法來看;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來判斷,就造成了這樣的結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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