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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解析] 仰躺辦公椅摔癱,法院判廠商及賣場連帶賠償1457萬

*本文含事件簡介、判決書節錄及站長個人看法;暫不討論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僅就此事件廠商為何需賠償進行分析。

時事新聞:一位民眾於民國102年在家樂福購買「雙背人體工學椅」使用一個月後,於某次欲調整椅背時突然大幅度往後仰,失去重心連同椅子一併向後翻覆仰跌倒地,導致頸椎骨折,迄今仍因所受傷勢而四肢癱瘓,因此向製造商帝迦公司、經銷商家昀公司及家樂福賣場求償,最後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上述三家廠商須連帶賠償1457萬餘元

站長看到這篇新聞的第一個想法是「從椅子上跌落也能向廠商求償?」 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從椅子上跌落通常是自己不小心的,那為什麼這個案件法院會判廠商要賠償呢? 在好奇心驅使之下,站長調了本案的判決書來看,詳讀了內文後整理資料與讀者們分享:

原告:李XX
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家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帝迦實業有限公司

*判決書原文25000多字,以下內容為節錄並微調至適合一般民眾閱讀,欲知完整字句請自行查閱原文。

原告主張「因使用系爭產品之後仰功能而連人帶椅仰跌倒地,系爭產品之右側椅背因此塌陷變形,足徵系爭產品後仰承重確有疑議,又其底盤滑輪亦無止煞安全設計,且被告家福公司於事故發生後即不再販售與系爭產品同款之產品,而改售他款無椅背調整功能之產品,顯見系爭產品確有設計上之瑕疵。被告帝迦公司為系爭產品製造商,未於商品流入市場之前,確保商品符合當前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出貨時僅以塑膠套包裝系爭產品,未檢附任何關於產品使用方式之說明書及標示提醒警語,顯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導致原告受有損害」

被告家樂福、家昀、帝迦公司抗辯:「系爭產品經送SGS測試,就耐重壓力及椅輪耐久性測試結果符合標準後,始於賣場陳列販售; 又無論SGS 或CNS 標準均無系爭產品須有止煞設計之規定, 原告稱系爭產品因無止煞設計而欠缺安全性,自無足採。且事後派人實地前往操作系爭產品亦無任何翻覆情事。且系爭產品上亦有說明貼紙,是原告主張並無警告及標示等節,顯非事實。原告購買時亦經現場銷售人員告知使用方式,況就一般辦公椅之使用方式應屬 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所得預見,且自原告102 年12月底收受系爭產品至103 年1 月31日系爭事故發生前,原告已使用系爭產品1 個月之久,期間並無任何異常,足見原告確實知悉系爭產品之使用方式,系爭事故乃原告該次不當使用系爭產品所致

▲被告三家廠商主張產品已通過SGS測試,且實際派人使用也都正常,他們認為本次事故是原告自己不當使用所導致。

臺北地方法院:
(一)、系爭產品於進入流通市場時,是否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原告是否因而致生損害?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亦即應確保該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消費者保護法有明文規定。 而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之1 所明定。

經查:
 (1)被告雖辯稱:系爭產品業經SGS 檢驗合格,自已符合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云云。惟查,系爭SGS 檢驗報告所為檢測項目與系爭產品之「後仰功能」是否具安全性等節均屬無涉,再比對系爭10 0 年檢驗報告所附測試用椅,僅於椅面右下方裝設有調整高度之按押手把,然並無用以調整椅背傾斜度之相關裝置,而系爭產品除於椅面右下方設有高度調整手把外, 於左下方另有椅背前後調整手把,顯見檢驗所用坐椅與系爭產品顯屬不同坐椅自明。

另參諸系爭 100 年SGS 檢驗報告所使用之檢驗標準,其中就椅背調整功能部分明訂於「第5.3 項氣動式椅背或椅面傾斜機制測試」內,並明文若坐椅有氣動式椅背角度調整功能則應為本項檢測。而系爭產品未為此方面之相關檢驗,甚且以顯不相同之坐椅送驗,縱系爭SGS 檢驗報告均顯示檢測結果通過, 然亦無從證明系爭產品具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顯屬無據。

▲這裡就是本文的重點了,廠商送驗通過的商品與販售且本次出事的商品不符;SGS是有椅背傾斜機制測試的檢驗項目,廠商送驗通過的產品沒調整椅背功能,而發生事故的商品有調整椅背功能,所以法院認為廠商主張SGS檢驗通過來抗辯,根本就不對。

(2)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於購買系爭產品月餘後始發生系爭事故, 且證人賴俊杰實際使用系爭產品亦未向後傾倒,足見系爭產品具備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安全性云云。然系爭產品是否 欠缺安全性等節,關乎使用之角度、力道、重量等多重因素 ,自非於各次使用系爭產品時均必然有翻覆現象,苟被告所辯可採,毋寧係認非於初次使用商品時即發生損害結果,即具有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是被告以原告業已使用產品一定時日均無意外產生而稱系爭產品具有安全性云云,顯有邏輯之謬誤。至證人賴俊杰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我在103年2 月7 日至原告住處測試系爭產品,並有在各種高度及椅背角 度測試是否會有翻覆現象,而系爭產品均無異狀等語,然證人賴俊杰所為亦僅係其個人單次使用行為,而非比照原告發生系爭事故時之實際使用狀況而為 模擬,且亦未以諸如上開「第5.3 項氣動式椅背或椅面傾斜調整機制測試」檢測項目為固定頻率之反覆測試 ,又依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其身高約170 公分,體重 因許久未測量而不知確實重量,與原告自陳之身高184 公分、體重92公斤之體態亦不相仿,則自難以證人賴俊杰之個人 體驗行為逕認系爭產品之安全性無虞。

▲法院認為廠商所說使用產品一段時間都沒出事代表該產品安全性沒問題,根本是天大的錯誤;且證人身高體重與原告不同,無法以證人實測未翻覆來證明產品安全性。

(3)被告另辯稱係因原告並未以可期待之方式合理使用系爭產品致其自身受損,而非系爭產品欠缺安全性云云。然查,原告主張本件係其於調整椅背時系爭產品向後翻倒,原告配偶張XX係向其表示原告坐下去時椅背沒有鎖住等語,足徵系爭產品應係於椅背非固定時之狀態傾倒無疑。而衡酌被告亦自承系爭產品為一般辦公室用椅,並無特殊使用方式,則參酌系爭產品之圖示及證人上開證述,足認系爭產品應以一般使用方法乘坐即為已足。則依一般坐椅乘坐之習慣,於調整椅背角度時應會將自身身體放置於椅背上施加重力以為調整,以確認合宜之傾斜角度後方固定椅背, 則原告於乘坐系爭產品時並未將椅背鎖住等情,實屬使用人體工學椅調整椅背之必然,自難認有何違反合理使用之狀態 ,況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業已59歲,應無可能以玩鬧嬉戲 之方式乘坐系爭產品,是被告辯稱係因原告不當使用系爭產品致系爭產品危險云云,實乏所據

▲法院認為原告是以一般人的使用方式去調整座椅,而非廠商主張的不當使用。

(4)從而,系爭產品為標榜具有向後調整椅背功能之人體工學椅 ,然被告帝迦公司未曾針對系爭產品此項功能而為任何檢測 ,即將系爭產品上市販售,並以「人體工學椅」為名而標榜其坐椅高度及椅背角度之調整功能,此有上載品名之原告購買統一發票及被告家昀公司採購單各1 份可證,又被告帝迦公司甚且逕以不具椅背調整功能之不同坐椅送驗,據此,實難認業已證明其商品於其 提供時,已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可採。

法院判決結果:

1.被告帝迦公司為系爭產品之製造商,且其未能舉證證明所提供之系爭產品具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則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請求被告帝迦公司負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2.被告家福公司、被告家昀公司雖非系爭產品之製造商,而係經銷販售系爭產品,然系爭產品之製造商被告帝迦公司於製造產品時並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已如前述,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被告家樂福公司、被告家昀公司雖僅從事經銷,仍應就商品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至被告家福公司、被告家昀公司雖抗辯系爭產 品已為相關檢驗通過,且被告家昀公司於經銷過程亦有駐點人員介紹產品使用方式,故其等已盡注意義務,應無賠償責任云云。然查,系爭SGS 檢驗報告均未檢測椅背傾斜之安全性等情,業經敘述如上,且被告家福公司、被告家昀公司就系爭產品具有椅背調整功能等情知之甚詳,並據此而向消費者即原告解說系爭產品功能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消基會郵寄申訴表可證,則被告家福公司、被告家昀公司均未要求被告帝迦公司為相關測試以確保其安全無虞即行銷售,實難認其等就消費者使用系爭產品所受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故被告家福公司、被告家昀公司抗辯其僅為經銷商,且已對損害為防免,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 條第 1 項規定負連帶賠償云云,即無可採。

▲家樂福、家昀公司抗辯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所以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3.綜上,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下略)

站長心得:
從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判決廠商須賠償的原因在於「被告的廠商們未能提出系爭產品能通過SGS椅背傾斜機制測試的檢驗項目的證明」,換句話說就是廠商無法舉證工學椅的椅背傾斜功能的安全性是合格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產品的安全性是要由廠商提出證明,但這個案件中廠商送驗通過的產品和出事的產品不同,剛好被抓包,所以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

只是...若之後本案廠商將系爭產品送驗SGS並進行椅背傾斜機制測試通過後再上訴,不知道結果會是如何呢?

站長最近的文章動輒2000~4000字,不知道讀者們是否有耐心看到最後...所以站長心得就沒寫太長了,先簡短扼要來呈現,其他細節下次有機會再一併討論。

本案適用保險規劃:
廠商、經銷商、賣場:產品責任險。
個人保險:重大傷病險、殘廢扶助險、長期照護險、意外險。

新聞資料來源:〈東森新聞〉〈東森新聞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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