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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5日

[判決書] 車禍所致汽車修毀損,可請求修復期間的租車代步費用嗎?

發生車禍後,汽車進場維修可能需要數天才能修復,而這段期間的租車代步費用是否可請求對方賠償? 烤漆費用是否需要折舊?

*本案例判決僅供參考,並不代表別的案例都是如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20號] *以下為節錄資訊,原文請查看判決書。

原告謝xx: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市民高架道中山北路上方路段時,因突然跨越雙白線,不慎撞及原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右側,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廠估價預估租車代步費用,共計應支出新臺幣114,153元(含零件39,410元、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租車費31,500元)。

被告沈xx: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院: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資料查核無誤,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經查,原告主張車輛修復費用項目包括零件39,410元、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等情,有上開估價單為證。而系爭車輛係101年11月出廠,亦有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計至106年2月17日遭被告駕車撞及受損為止,已使用4年又4月(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撞毀之舊零件,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又按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以外之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為5,47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計工資9,900元、烤漆33,343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48,722元(計算式為:5,479元+9,900元+33,343元=48,722元

綜上所述,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應賠償原告之項目包括車輛修復費用48,722元及代步租車費用31,500元,合計80,222元(計算式為:48,722元+31,500元=80,222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2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1 則留言:

  1. 請問只是車受損人無受傷保險部份只理賠修車費嗎?有代步車可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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