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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

[教學] 自108/04/01年起,車險退保/退費,新增「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的情境。

根據108年4月1號行政院最新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中修訂條文,其中新增了數個「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退還」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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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節錄「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其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詳如下表)計算。但如同一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者,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者無論是否仍向本公司投保亦同如被保險汽車牌照因繳銷、吊銷、註銷、報廢或停駛而繳存且經要保人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者,本保險契約自牌照異動日起失其效力,其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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