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紅樹林有線電視公司任職的潘姓男員工,2011年奉命去新北市萬里區遷移線路,他配掛公司發的HA-RU牌安全繩帶,爬上4公尺高的電線桿後,安全繩帶上的扣環突然鬆脫,潘男背部朝下墜落地面摔成癱瘓,下半身無知覺、大小便無法控制,提告向公司求償。
最高法院判決紅樹林公司應賠潘男1460萬元,扣除潘男已領得的團體險理賠、職災補償等,紅樹林公司還須賠償潘男698萬餘元確定。
法院認定,潘男爬電線桿時,並未使用公司發給他的新安全繩帶,而是用應繳回卻未繳回的舊安全繩帶,自己要負1成過失責任;但紅樹林公司未依勞工安全規定,提供潘男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也沒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帶及防止墜落的輔助繩,公司須負9成過失責任,應賠償潘男工作損失、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460萬元,扣除潘男已領得的團體保險、職災補償等761萬餘元,判紅樹林公司還須賠償潘男698餘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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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執行工作時發生意外所致傷害,公司應負責實屬合情合理;本案雖有安全繩帶的爭議,但最高法院判決公司負擔9成這點無可改變,值得我們探討的是,發生這麼嚴重的工安意外,公司會因此重新審視並提高員工的保險保障嗎? 能促使其他公司慎重規劃保險嗎? 還是大家都等到事情發生後才來想辦法彌補呢?
本案適用險種:團保、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