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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

發生職業災害時,員工可要求雇主提供什麼補償?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有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可請領哪些保險給付及補助?
依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規定
一、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另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註:健保不予給付之項目(如交通、掛號、證明文件、成藥、病房差額...等), 勞保亦不予給付

二、傷病給付(薪資補償):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三、失能給付:依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15個失能等級221個失能項目,依程度不同給付不同平均日投保薪資。前項所定平均日投保薪資,為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第一等級給付1200日,職業災害+50%

四、死亡給付:喪葬津貼5個月+遺屬津貼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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